?近日,看到一篇文章對售電市場進行了歡樂地暢想,并認為電力交易平臺有可能是中國下一個巨無霸交易平臺。筆者在看得過程中也是被文章內容說得心潮澎湃,激動不已。但是看完之后,想想現在的進展,也就一笑而過。
一、電力交易平臺化和電力套餐
電力市場交易,可以分為toB和toC兩塊市場。
ToC是一個用戶量龐大的市場。但是這個市場的客戶其電價由政府定價,并且通過交叉補貼來降低電費支出。在沒有形成市場化價格之前,根本沒有價格空間去給售電公司以電力交易形成平臺效應。
電改提案之前,有專家設想過以后買電也可以跟通信套餐一樣,有很多套餐供用戶選擇。
但是在講這句話之前,可能忽略了一個差異:對電信運營商來說,流量是沒有成本的,既不是它生產,也不用它購買,所有的成本都在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方面。
而電力不一樣的地方是:售電公司(不管是電網還是其他類型的售電公司)所銷售的電力,要么自己發電,要么批發采購,但不管怎么個來源,都是有獨立成本的。哪怕對于發電企業來說,售電成本也不僅僅是它的發電成本,還有過網成本。
以上是一個方面。
用電跟用流量最主要的不同,是:流量的業務是一個不確定性很強的業務,而用電是一個確定性較強的業務。
流量業務的不確定性在于用戶隨時有可能會因為這個月多刷了一會抖音而增加了流量消費。對于電信運營商來說,你超得越多,運營商就賺得越多,并且你用得越多,網絡運行的單位成本就越低。
用電業務的確定性在于變壓器容量在這里了。變壓器容量是與用戶的設計用電量強相關的,用戶根本不具備突發性增加用電量的客觀條件。因為你要是越限了后果可能是變壓器壞了,沒得用電了。
套餐的設計邏輯是鎖定基礎消費(確定性收入),擴大不確定性消費(不確定性收入)。
用戶包了這個套餐的結果有兩種:一種是用不完,這種情況對運營商來說同樣的收入但是我少出力了,賺到了(現在未用部分流轉下月后,賺得空間變少了)。另一種是不夠用,這種情況由于套餐外單價提高了,對運營商來說可以獲取到更高的效益。
對賭的屬性,這才是套餐的奧妙所在。
但是對于用電業務來說,B端客戶首先在設計時就不會大幅超實際需求量報裝,因為這會多方面提高建設、運維和使用成本(變壓器成本、運行維護成本、容量費等)。所以B端用戶實際用電量一般都在變壓器容量的70~90%之間為最佳,實際用電量除了部分受季節性差異影響,具有很強的確定性。C端客戶由于生活習慣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在不新增大容量電器設備的情況下,除了季節性差異,也幾乎不會有太大的差異,用電量的確定性也很強,再加上C端電價倒掛的現狀,套餐模式無法為售電公司帶來明顯的不確定性收益。因此,套餐的存在價值也就很低了。
以上是第二個方面。
電力交易平臺化形成有其自身難點。實繳注冊資金與售電公司可交易電量是強相關的。也就是說天花板很清晰且不高。這就決定了“引流”行為基本沒有操作的價值。
另外,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把電能讓給居民,是沒有任何經濟價值的。因為我們的居民電價對售電公司來說,多數是虧損的。所以,把電能讓給居民,是純粹的社會效益。
而這就是資本主義跟社會主義的最大區別。
資本主義講究得是純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社會主義講究的是可以為社會效益犧牲部分經濟價值。資本主義當然也有“讓利”,但這是建立在經濟學價值上的,或為了客戶黏性,或為了提高規模。而社會主義的“讓利”一般是處于社會效益來考量的。
我們的電網公司雖然在法律地位上是有限責任公司,但由于其資本屬性和政治屬性,實質上是一個無限責任公司,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責任方面的職能。
若在中國出現得州之類的大停電,電網公司的政治屬性決定了其必須無條件全力投入供電恢復過程中去。否則,影響的不僅僅是電網公司自身,還會動搖黨的領導基礎。
因此,這決定了我們電網是不可能完全市場化的。那么就決定了電網建設投資除了市場化因素,更有社會責任因素。在此狀態下,自然會存在不斷投資以提高電網可靠性和電力獲得能力的安排。
這些投資能否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呢?有些能,很多很難能。很難能原因是這些投資受政治生態影響很難傳遞到消費端。對商這會被理解為惡化營商環境,對個體這會被理解為剝削老百姓。
還有那些交叉補貼的事,行政命令降電價的事,看上去這些附帶因素不可思議,但恰恰就是這些不可思議,讓中國的電力交易完全市場化改革存在種種悖論式的困境。
以上是第三個方面。
二、產業公司改革,行政手段是唯一的手段嗎?
輿論總是關注點上的事情,于是,國網產業公司是否剝離就好像是阻礙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問題。
2002年的改革,重在“廠網分離、主輔分離”;2015年的改革,重在“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實質上都是在以行政的方式對組織進行重組,希望以組織重組的方式實現的“市場化改革”。
確實,任何改革,最終都會需要組織的變革。但是行政式的組織變革,與受市場競爭激發出來組織變革是兩個層面的事物,后者要充分而全面,前者與后者相比,就顯地初級得多。經常會顯現出不適應市場發展的癥狀。
事實上,2002年的電改不徹底甚至“主輔分離“走了回頭路,就是完全依賴行政式的組織改革,一旦”拒改派“找到合適的切入點(用某周刊的觀點,特高壓就是這個切入點),改革就會走上回頭路。
任何走向市場化的改革,核心首先不在于組織形式,核心應是厘清這個市場的競爭要素是哪些。
以電網公司是否可以擁有產業公司為例?筆者認為要一分為二的看。
一般來看,電網公司的產業公司參與競爭性市場,那么電網公司就“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
但關聯交易在任何市場都有存在,為何電網公司等國企就完全不行?電網下屬的產業公司也是市場主體,為何就不能參與母公司的物資采購市場?起碼法律上并沒有限制。
但“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種情況是否存在?歷史告訴我們,是存在的。
但為什么會存在這種情況?很多人會說因為“利益輸送”。
可為什么這種利益輸送能產生?多數人的回答會是自己的企業總是要照顧的,關聯企業交易便宜行事。
可為什么就一定能照顧得到?回答是電網公司是裁判員。
可這個裁判員是根據什么來裁判并照顧的?拍腦袋?不怕經不起審計嗎?所以,這個裁判員拍腦袋也是根據一定的規則在拍的,他是在規則設計環節拍的。
我們都知道,決定誰中標,有價格因素、有產品技術因素、有關系的因素,而我們總覺得關系是最主要的。為什么關系會讓我們覺得那么重要?因為專家主觀打分的存在(這個情況也并不是僅電網存在,政府部門采購也是一樣)。
那么專家打分是必不可少的嗎?這也是要一分為二來看的。
我們都知道評標一般從價格、商務、技術三個維度進行評價評分。
價格與產品要求有關,所以價格本身不是核心的競爭要素。
對于有國標、行標(哪怕是企標也行)的產品,你有標準、你有指標,你有各種產品報告要求,至于他是自動化流水線生產的還是手工加工出來的,很重要嗎?重要的話你就在評標規則里明確不就好了。技術根據這些指標進行客觀打分不就可以了。也就是說,有標準的產品應該是客觀打分,并且規則公開透明。
至于還沒有標準的新技術產品采購,本身參與的市場主體也少,不是充分競爭市場,也可以通過設定第三方技術評定等方式來體現產品和技術能力的差異。當然,從降低從業企業經營成本的角度來說,也可以保留部分評標專家主觀打分的內容。
電網公司的產業公司,最受人詬病的是部分沒有任何產品能力的公司像寄生蟲一樣影響了市場公平競爭。
對于這些公司來說(對任何公司來說都是),去掉主觀打分后,他們就要具備真正的經營能力。從產品開始,每一個影響中標的競爭因素他都需要好好去打磨。要么好好干,勇闖天涯拿訂單,拿不到訂單沒有任何收入來源,難道還能靠資本金一直存在下去?顯然是不可能的。
你看,根本不需要行政命令去剝離,通過競爭規則客觀化、公開化、公正化就能讓電網公司自己選擇關掉這些產業公司。
所以,在國企層面,政府只要管好他的采購招標規則,確保規則是對所有市場主體公平的,限制“主觀因素”在采購招標過程中的發揮空間,市場自然也就活起來了。
因為競爭要素是清楚的、公平的。
電網公司是否能擁有產業公司的另一面是,站在歷史客觀角度和當前中國電網能力角度,也并不能全面否定其歷史價值。
特高壓現在是成了中國的名片之一。但是在立項之前,不管是政府層面還是電網層面,反對的聲音從未斷過,至今天也還有反對的聲音。在那種情況下,我們的民企敢去試錯嗎?我們的電力設備企業中,有多少企業有這樣的雄心、有這樣的資本實力、有這樣的技術實力,去跟電網一起試錯。我們更不可能取得這么快的發展。
今天,國網公司是中國擁有專利最多的企業,先不管這些專利有多少比例是真正有效的,也不管這些專利有多少比例是其他企業配合取得的。但若是沒有每年幾十個億的科技項目投入,哪有這些成果。
當然,這些科技項目中并不是所有項目都能開花結果的。有多少民企能冒做了這些科技項目只開花不結果的風險?至少筆者的經歷告訴我,這樣的企業很少。而很多沒有經濟效益的項目,都是產業公司在承擔的。如果沒有這些過程,如今的電網會否有今天的發展程度,不好說。當然,歷史是沒有如果的。
總而言之,筆者的主張是,電網公司產業公司改革這件事,只要政府充分激發市場競爭要素,保證市場公開、公平競爭,那么很多事情就水到渠成了。
三、增量配網舉步維艱,直購電新瓶舊酒,電改只為降電費?
2015年5號文以來,增量配網本是寄予厚望的一個領域。
直購電降個幾厘錢好像電改就成功了一大步。
為什么成立了一千多家售電公司,但是真正在玩售電的目前仍舊屈指可數?
因為改革過程中并沒有釋放這個電力交易市場的競爭要素。以現有的條件,大多數售電公司都找不到確定的競爭要素,也就無法圍繞競爭要去構建能力,那還怎么玩!
增量配網試點只是確定了項目、明確了建設范圍,而這些只是增量配網業務的開始。如果說用電方只能通過這個增量配網公司來購買電,那么實際上也是一種壟斷行為。而這些增量配網公司的運營能力是否能保證供電可靠性,又需要時間驗證。那么對于企業用戶來說,你會為了幾厘錢或者幾分錢的差價去承擔停產的風險嗎?顯然這里會有一個大大的問號。可是這時用戶顯然又沒有別的選擇。
另外,這種玩法,對電網公司就是公平的嗎?顯然,這時候又沒把他當作市場主體來對待,因為當前限制電網公司在增量配網項目范圍開展售電。
所以,增量配網業務也應該將配網成本和終端銷售分開來看,增量配網也應該做兩部分的核算:一是配網建設的度電成本;二是終端電價。
增量配網范圍內的用戶也可以向其他售電公司買電,增量配網公司與電網公司一樣收取“過路費”。
這就像民營資本建了高鐵線路,你不能限制旅客在這條線路上只坐造線路這家公司提供的列車,而不能坐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列車。
這樣一來,增量配網的配電網部分,對所有市場參與主體來說都是公共資源,誰過路,誰付費,這部分對增量配網公司來說是一個確定性收入。
這時,電網公司還會想方設法設置增量配網接入主電網的障礙嗎?我想他們雖然談不上歡迎,但也不至于設置障礙,因為建了它也能用啊。
而售電部分,給了用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的權力,增量配網公司也不能通過配電網的資產專屬性形成區域壟斷,就需要想法設法通過提高整理能力去爭取客戶來向你買電,以增加營收和效益。這部分是不確定性收入,而不確定性收入能實現多少效益,就看你的資本能力、運營能力、客戶開發能力了。這些,是任何市場主體都有可能靠自己的本事獲得的。
這樣才能打開用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的空間。打開了這個空間,才能實現電力交易的真正市場化。
對不同的用電群體來說,其形成的市場競爭要素會有差異,但主要是電價(購買成本)、供電能力(供電量有保障)、供電可靠性(停電時長、故障恢復能力、電壓穩定性等指標)、供電來源可選性(向誰買電仍舊能夠自由)。
厘清這些,各市場主體就可以根據電能的自然屬性,去分析、構建自己的競爭能力,這個能力是多維度的。
回過頭來說說電價,當所有非價格競爭要素被激發的時候,價格可能就成了最不關鍵的競爭要素。
也許,對供電可靠性有高訴求的用戶會愿意花更多的錢買更可靠的電,這個時候最優先的競爭要素已經不是電價,而是可靠性;也許對供電可靠性不敏感的用戶會愿意犧牲供電可靠性來降低用電成本。
在這種情況下,電力故障搶修也就有了優先級;電網投資的成本效益也就有了差異。
結束語
只要厘清電力市場競爭要素,讓所有屬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在公開、公正的制度框架下參與市場競爭,改革自然也就順暢很多。此時,也許電價的漲跌就不是電改關注的重點了;也許剝離產業公司也不一定是電改的內容之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