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轉供電收費政策規范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0〕年347號)有關規定,現將轉供電電費收取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目前,轉供電主體主要指公用電網未到達區域或電網企業未直供到戶,由產業園區、綜合體、小區物業、寫字樓等自用配電設施供電的主體;轉供電用戶是指通過轉供電主體的配電設施供電,未直接和電網企業發生供用電關系的終端用戶,包括居民終端用戶和工商業終端用戶等。
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辦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停車場等用電,下同)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轉供電主體應按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其繳納的電費由所有終端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一)對居民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省內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甘發改商價〔2012]881號)有關標準執行,即在轉供電主體相應居民合表目錄電價基礎上按轉供電小區不同用戶規模分別加價2分、3分、4分,嚴禁超標準收費或自行加價“搭車收費”。
(二)對工商業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終端用戶按月抄表算費的,分表抄表時間、電費結算周期原則上應與總表電費結算周期保持一致,具體電費結算方式為:
(1)終端用戶有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對應終端用戶電壓等級峰谷分時目錄銷售電價執行。鼓勵具備條件的轉供電主體為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能表,峰谷分時電能表及安裝費用由轉供電主體承擔。
(2)終端用戶暫無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按該轉供電主體每月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中一般工商業電費對應電量的購電平均價格結算。購電平均價格=電網企業向轉供電主體開具電費發票中一般工商業電費總額(稅價合計金額)/對應電量,終端用戶繳納電費總額=實際用電量X購電平均價格。
2.端用戶采用預購電卡表(或網絡表)的,按該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向電網購電平均價格(計算公式同上)為標準,計算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費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購電平均價格。轉供電主體不得強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購電金額(電量)。
3.轉供電主體對上述終端用戶,除總表和分表之間的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終端用戶損耗費用=終端用戶每月繳納電費總額(預購電費)×損耗率,損耗費用應在每月電費結算或預購電時單獨計列。損耗率根據轉供電主體實際運行情況確定,每月動態調整,最高不得超過10%。轉供電主體實際損耗率高于10%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過服務費等方式收取損耗費用的,要一并清理規范,不得重復計收。
4.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自有、經營性設施用電費用應由轉供電主體自主承擔,運行服務費用(含公共照明、綠化、景觀、電梯、中央空調等公用設施用電)應通過租金、物業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嚴禁單獨收取上述費用或與電費捆綁收取。
5.轉供電主體應在每月10日前主動向全體終端用戶公示其上月繳納電費的憑證復印件及峰平谷電量電價、電費總金額、平均電價水平、損耗率、實際損耗費用等信息,接受全體終端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含具有獨立產權的物業底商,下同)開發主體,要嚴格依據《甘肅省居民住宅用電一戶一表建設與改造技術規程》(DB62/T25-3067--2013)和當地電網企業答復的供電方案以及電氣設計審核意見,合法依規建設小區供配電設施,足額配置小區配電變壓器及相關電氣裝置,預留小區內電動汽車充電樁用電容量及建設位置。小區供配電設施經由電網企業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電網企業,由電網企業對終端用戶直接“一戶一表”供電到戶并對供配電設施進行維護。
(二)老舊小區要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加快供配電設施改造對于意愿強烈、產權關系清晰、符合接入條件的老舊小區轉供電主體,經由電網企業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電網企業,由電網企業對終端用戶直接“一戶一表”供電到戶,并對供配電設施進行維護;對于其他需改造的小區,要統籌加快改造進度,因“一戶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和運行維護費用等,擬納入輸配電成本并適時疏導。
各轉供電主體單位要按照上述政策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查中發現未落實降電價政策、未傳導降價降費政策紅利、亂加價、亂收費、重復收費的,要嚴格按照降電價政策規定時限清退多收電費。對未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電力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其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任停業整頓。拒不按照上述政策規定整改的,將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信用中國(甘肅)”信息共享平臺,向全社會公開公告,并向各有關部門推送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