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減輕收費負擔的時期,本文結合兩個具體案例,嘗試進一步分析超標準收費轉供電價格違法行為的構成,希望能幫助理清執法檢查思路,明確執法檢查中的幾個重難點問題。
案情簡介
案例(一):物業公司制定超標準電價賺取差價
某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某大廈進行物業管理。該公司收取的電費包括:非直抄用電戶商戶每月分表電度電費及公攤電費,直抄居民住戶公攤電費。2018年5月起,該公司自用電費合計約1萬元,向住宅用戶收取公攤電費共計14萬余元,向商家收取電費(含公攤)合計119萬余元,向電網企業繳交電費合計104萬余元。
案例(二):業主制定超標準電價轉嫁自身用電成本
該廠與廈門自貿片區港務電力有限公司簽訂《供用電管理服務協議》,由該公司供電。該廠將部份廠房出租給三家企業,按1元/度的電價向租戶計收分表電度電費。2018年5月起,該廠總表共用電量每月在27萬-46萬度之間,港電公司每月收取電費18萬-38萬元之間,每月平均電價在0.61-0.87元/度之間(每月收繳電費、電量均有明細表)。
轉供電價格違法案件基本問題
第一,轉供電案件是否具有價格法上的可罰性。
根據《福建省定價目錄》,省級以下電網銷售電價實行定價管理。國家發改委《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中,要求:“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收的其他費用,糾正轉供電主體的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的行為。”原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非直抄用戶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閩價商?2018?94號)明確“嚴格執行目錄銷售電價。非直抄用戶用電按我省銷售電價表的電價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變非直抄用戶的電價”。從國家和省兩級關于轉供電收費的規定來看,是要保證直抄用戶與非直抄用戶用電價格上的一致,不因轉供電環節而增加終端用電戶的用電成本。
從政策上來講。加強轉供電價格執法,目的是要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終端用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從法規上來講。首先,電力作為國家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轉供電主體不是“經營”電力商品的合法主體,其收取電費時應嚴格執行政府定價,不得隨意改變進行營利。其次,參照《供電營業規則》關于委托轉供電的規定,“轉供區域內的用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非直抄用戶電價與直抄用戶電價應當一致。再次,《電力法》第66條中明確“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加價或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電力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行使相應處罰權,認可該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同時,先退后沒的處理方式及處罰種類、標準、幅度等也與《價格法》的規定基本一致。
因此,違法加價或加收其他費用可以認定為不執行政府定價,具有價格法上的可罰性。
違法行為構成與認定
違法主體:
轉供電主體即為違法主體。即為各分表用電戶提供用電分接和分表計量計費分攤服務的“總表用戶”,主要有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產業園區的業主、使用人或管理人等。
案例中的轉供電主體均為獨立商事主體,能夠自主確定電價標準向各分表用電戶收費,并按約向電網企業交費,因價格差而產生的利益歸屬于該主體。轉供電收費過程中的意志、行為和后果等主客觀方面均統一于該主體。因此,該主體為本案轉供電價格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
違法行為:
本文兩個案例均為制定超標準電價向分表用戶收取電費,此類行為基本都滿足三個特征:獲益性、價格違法性、因果關系。
首先,獲益性。一種是賬面盈利,即電費收大于支,多發生在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電量很小的案件中。另一種是將自身電費部分或全部轉嫁由非直抄用戶承擔,多發生在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電量較大的案件中。
其次,價格違法性。前文已提,不再贅述。
再次,價格違法與獲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益結果并不一定意味著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能是多種因素共同引起的,需要進一步排除其他因素的影響,以明確價格違法行為與獲益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案件重難點
第一,嚴格區分違約用電收益與價格違法所得。
案例一電費收支差額約30萬元,該收支差額受四個因素影響:物業自用電、直抄居民用戶公攤電費差額、非直抄商業用戶電費(含公攤)差額、違約用電收益。其中,只有非直抄商業用戶電費(含公攤)差額屬于轉供電相關政策的適用范圍。
尤其是,檢查發現該處物業將居民用電私自轉接至店面進行商業使用。電網企業收到我們反饋的信息進行核查后,確定因用電性質不同導致少繳電費約10萬元。這部分違約用電收益,在確定違法所得時應扣減。
第二,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時的性質認定問題。
案例二廠區的供電企業并非國網公司,而是一家增量配電網企業。根據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未通過招標形成的,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因此案例二的性質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
第三,電費計算問題。
目前執法實踐遇到的轉供電案件,大多都是總表分時段計費,分表只顯示總電度數,且未協商約定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解決公攤損耗問題。根據原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非直抄用戶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參考其他省市的做法,我們用總表平均電價(總表電費÷總表電量)作為收費基準價,并使用綜合平均電價(總表電費÷各分表電量之和)來計算用戶應承擔的電費。
各分表用戶實際應承擔的電費應當是:分表電量*(總表電費÷總表電量)+(分表電量÷各分表電量之和)*(總表電量-各分表電量之和)*(總表電費÷總表電量),簡化后即:
分表用戶電費=分表電量*(總表電費/各分表電量之和)
總表電費/各分表電量之和即分表用戶應承擔的綜合平均電價。該公式僅適用于各用戶(含自用電)均安裝獨立分表的轉供電案件。